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立卷归档
第一条 凡是反映机关工作和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 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条 凡属办理完毕的文件、案卷, 应在下一个月20日前整理立卷,向档案室归档。
第三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种类、 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收集齐全完整,并组成案卷; 卷内文件排列要条理系统,使卷内文件成为一个互有联系的有机整体; 案卷封面的各个项目均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 归档案卷要按一定次序系统排列,编定顺序号,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要清点核对,履行签字手续。
档案保管
第一条 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 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第二条 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不得将易燃、易爆、 易腐蚀品带入室内,不准存放其他杂物。
第三条 做好七防工作,定期打扫和通风,离开库房要随时关闭门窗、加锁。
第四条 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五条 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 查阅情况要认真登记统计,档案人员调入调出,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利用
第一条 档案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 主动了解机关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可直接在档案室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 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三条 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损污、拆卷, 抽换或撕毁,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涂改、标点、划圈。
第四条 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外借, 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点交清楚, 归还时要详细检查;
第五条 需提供复制证明、摘抄有关资料时, 经有关领导批准,档案人员核对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保密制度
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时刻提高警惕,确保档案资料的绝对安全。
第二条 严格履行绝密档案的批准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第三条 摘抄有密级的档案,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档案人员要检查摘录的部分,做好登记按期收回。
第四条 不准在非保密机上记录机密; 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及家里谈论机密; 不准带档案资料到公共场所,家中及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不准将档案资料外借私人;不准将机密文件、报表、 图纸等材料当废纸出售。
第五条 档案室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保密情况检查, 如发现有泄密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