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的践行者
----义勒力特法庭深入基层为百姓解忧
义勒力特法庭创建于2001年,位于乌兰浩特市区北部义勒力特镇即义勒力特嘎查所在地。辖区面积171平方公里,内有17个嘎查,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总人口1.7万人,是汉族、蒙古族、朝鲜族、满族、达斡尔族等多民族聚居镇。义勒力特法庭现有干警五人,其中法官三名,书记员一名、法警一名。三人具有司法职业资格,两人为蒙汉双语法官。截止到今年10月底,法庭共受理诉讼、执行案件共159件,调撤率92%,服判息诉率82%,诉前化解案件236件。在审判改革创新的招示下,义勒力特法庭在少数民族集聚地区利用司法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打造调解促和谐、裁判树权威的司法审判机制。
一、切实贯彻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义勒力特法庭按照党支部要建在庭上的要求,由庭长任支部书记,负总责,并严格按照党的组织规定开展支部活动。法庭的五名干警中,有三名党员,两名非党员,支部决定对两名非党员进行结对子帮助,使他们尽早地觉悟进步。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法庭党支部在年初伊始,就开始走访辖区内17个村嘎查、1个社区委员会,2个学校、1个医院、1个飞机场。听取了群众的意见,走访期间还对部分审理过的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法庭发现了问题,并梳理,上报法院党组。在活动中,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见人、见事、见思想,并且开始整改落实。坚决杜绝“四风”问题,转变工作作风,解决联系群众,拉近与群众的心理距离,为群众办实事,确保实现让每个司法案件让群众感觉到公平和正义。通过一段时间的活动,义勒力特法庭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并在盟、市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法庭支部的做法。为此乌兰浩特市法院党组把法庭支部列为乌兰浩特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示范点,并在全院开展向法庭党支部学习的活动。
二、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司法为民办案理念,广泛开展诉前调解。
义勒力特法庭根据义勒力特辖区以半农半牧的经济形式为主,辖区流动人口少,经济形式单一。矛盾纠纷多以婚姻家庭、抚养抚育、相邻关系、民间借贷为主,纠纷双方多是血缘关系间或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解决此类矛盾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能够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更有利于维护辖区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同时此类纠纷越早解决越有利于控制矛盾升级,避免损失扩大。鉴于此情形,义勒力特法庭开始在诉前调解上下功夫,在发现有矛盾纠纷时,及时介入并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如春耕生产前,团结嘎查赵某等几户村民的土地在农田水利建设施工时遭到破坏,对施工方占用土地的恢复工作不满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义勒力特法庭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村委会一起,在讲解法律,陈明厉害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的调解解决,为春耕生产赢得宝贵时间,减少农民损失,也保障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又如辖区幸福嘎查浩家原建的室外厕所,现在影响嘎查总体规划,嘎查委员会进行了强拆,未予补偿。浩家要求恢复原样,并要求赔偿损失。嘎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及时与法庭沟通,法庭及时给嘎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指导,浩家建厕所在先,嘎查总体规划在后,浩家原建的厕所要服从总体规划,应予拆除,但拆除要给予补偿。经指导嘎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拆除补偿协议,使纠纷处理在嘎查中。通过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努力下,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截至目前,义勒力特法庭共诉前解决矛盾纠纷256件。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创建调解联动机制,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自开展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法庭干警一面认真组织学习,一面结合自身工作切实开展解决为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虽然多年来,法庭一直秉承依法公正的审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及时化解纠纷,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也曾多次受到本院及上级单位表彰,但受理案件数量却也逐年递增。通过认真分析案件数量逐年有增无减的原因,发现法庭还没有充分发挥法庭的职能作用。主要是没有发挥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职能作用。按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没有解决好联系群众的问题。今年以来,法庭通过对辖区各嘎查人民调解组织、学校、医院、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单位的走访,整合调解资源,制定调解联动机制,即村委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行政调解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时,遇到法律性的问题,要与法庭沟通,法庭要正确的指导,达到统一调解方向,统一调解口径,达到各调解组织的处理纠纷不变型、不走味、不升级。在联络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后,义勒力特法庭组织召开义勒力特辖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法庭整合辖区调解资源、创建调解联动机制的想法得到了院领导和镇政府的肯定和支持。
针对调解组织成员特别是嘎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成员,法律知识掌握不够,还欠佳调解方式方法等具体问题,法庭发挥法律业务资源优势,以嘎查人民调解员为主要对象,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了集体培训,具体培训与群众有切身联系的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在补充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的同时,指导他们在调解工作中要主动、要围绕着法律这条主线。2014年年初开始在辖区集体培训2次,深入嘎查培训6次。现在各个嘎查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比较活跃。另外他们还成为法庭诉前、诉中调解好的助手和帮手。在法庭的指导和培训下,现在涉及到同一嘎查区域内的当事人的纠纷逐渐减少。法庭的受理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的250件减少到150件。在法庭的指导和培训下,活跃在嘎查的人民调解员,成为了群众身边的法律人,不仅能处理纠纷,还能够为农牧民提供法律服务,社会效果明显。
四、推动司法公开,落实司法为民、利民、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公正的审理案件,树立司法权威。
当纠纷诉讼到法庭时,法庭要与纠纷所在嘎查人民调解员联系,掌握纠纷的症结,或者组织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庭进行诉前、诉中调解,争取调解达成协议。如民合嘎查养羊户羊进庄稼地毁坏庄稼纠纷案件,法庭考虑到,若纠纷按法律程序处理,需鉴定损害后果,因损害后果不大,即延误时间,又增加诉讼成本。于是法庭邀请人民调解员再次进行调解,致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1000元的协议。调解虽是处理纠纷的最好方式,但他不是处理纠纷的最后的办法。当调解要求触及到法律的底线或通过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则要及时确定开庭时间,一旦确定开庭时间,除非当事人双方共同请求调解,并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般不再主持调解,届时开庭裁判。开庭要做好准备,尽可能选择纠纷所在地的嘎查开庭,在开庭前要张贴公告,让更多的人知道允许旁听。开庭时要严格遵守司法礼仪,要正式、庄重。严格按照审判程序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当庭认定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要说明理由,并尽可能地当庭宣判,裁判中要考虑调解意见,为调解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发挥司法裁判的权威作用,并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教育职能作用。如在嘎查中有占路边堆积柴草行为,消防安全隐患大、影响村容村貌,嘎查委员会要求排除妨碍,当事群众不理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最后开庭判决排除妨碍。此案的审判使本嘎查及周边嘎查的村民受到了教育,纷纷主动搬走堆积在路边的柴草。
今年以来,通过调解联动机制建立,义勒力特法庭拟在义勒力特辖区建立大调解格局已初见规模,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义勒力特辖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四中全会前夕,兴安盟法院经过调查摸底,综合考量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软硬件综合实力,最终确定义勒力特法庭为全盟司法改革的两个试点法庭之一。 2014年6月27日高院胡毅峰院长到义勒力特法庭调研时说:“义勒力特法庭是全区的一流法庭”。但法庭同志们也知道这里既有鼓励又有鞭策,有决心不负领导重托,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做到一流的法庭,做出一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