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须知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
执行案件一般由一审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或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执行所需提交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权利承受人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申请执行人应注意的事项
1、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撤销执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为特别授权应特别注明。
2、可以申请提级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4、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如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没有提出执行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申请执行人的风险告知
(1)申请执行人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项债权成为自然债权,不再受公权力的保护。
(2)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3)因申请执行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执行法院错误查封、扣押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怠于在期限内申请,将承担不予受理恢复执行申请的风险。
(5)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后,仍然不能执结的,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二、被执行人须知
(一)被执行人应按期如实申报财产
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期限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必须向法院如实填报准确的全部财产情况,供执行法院审查其履行义务的能力。
被执行人在前款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的,经人民法院确认,可以不作财产申报。
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
(1)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2)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物资、产品、原材料。
(3)债权、投资和收益。其中到期债权必须同时附上依据。
(4)可以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
(5)其它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认为所申报的财产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当如实填报,但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为其保密。
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应当说明争议的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的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又不履行义务的,隐匿、转移、挪用、毁损、挥霍已申报财产的,经执行法院查实清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责任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 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抗拒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提出始于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于执行程序结束之前。如果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或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后提出的,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案外人、当事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