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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5-06-15 16:26:01 打印 字号: | |

 

 

    一、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本院受理下列案件:
    1、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住所地、租赁物所在地、票据支付地、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发生地或最先到达地、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等在我院的管辖区内。
    2、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院的管辖区内。
    3、不动产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继承遗产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在我院的管辖区内。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其他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应属本院管辖的案件。
    6、诉争标的额原、被告同在自治区内3000万元以下,一方不在自治区内2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均包含本数)
    三、立案、收费与移送审理:
    本院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及申诉,再审案件与国家赔偿,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审查决定。立案庭核定预收诉讼费标准,并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财会室交纳诉讼费,待立案手续齐全后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四、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及交纳期限: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2)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非财产案件: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400元。涉及损害赔偿,5万元以内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
    (9)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0)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1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他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 行政赔偿案件。
    (5)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请求,申请有错误的,当事人 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其他相关费用交纳
    (1)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2)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工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待实际发生后代为收取。
    (4)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5)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五)交费期限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3)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4)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应当自己出庭参加诉讼。
    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3、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和权利。
    6、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查阅法庭笔录,认为确有错误,有权要求补正。
    7、原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权利。
    8、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须遵守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民事、林业、刑事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方举证;刑事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据须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才能作为案件事实依据。
    4、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三)立案前,当事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约请法庭人员讨论案情。
    2、不得托关系,找领导,批条子。
    3、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客、送礼。
    当事人违反审判纪律规定的,法院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六、提出上诉案件立案程序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原审判庭需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当事人,同时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原审判庭在收到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送卷),五日内连同案件卷宗送原审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移送市中院立案庭。
    案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上诉人仍未预交二审诉讼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来源: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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