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信息化流程节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要求办理。
(二)全程留痕原则。办案人员应全程依托执行办案系统和执行指挥管理系统开展执行工作,主动利用信息化设备进行执行过程全程留痕,注重通过执行日志功能实现执行过程可视化。
(三)全程公开原则。进行法律文书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二、具体流程节点
(一)执行准备与启动
节点1:分案
具体内容:在收到立案部门案件移转后的2日内通过执行管理系统随机分案确定承办人。串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由局长确定承办人。
工作事项:在执行管理系统分案确定承办人
节点2:信息核对
具体内容:收到立案部门移转的案件材料当日,核对执行办案系统中的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完备,重点包括:执行依据、案件类型、执行标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并根据核对情况及时补充录入或者通知立案部门修改。
工作事项: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准确、完备,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
节点3:执行前的审查处理
具体内容:收到案件材料的当日,对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内容;对有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及时依法办理。
工作事项1:决定对已立案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工作事项2:草拟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工作事项5:送达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工作事项6: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事项
工作事项7:核实有无财产保全措施
工作事项8:决定是否办理续封手续
工作事项9:依法办理续封事项
节点4:执行通知书送达
具体内容: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在送达前,应调取一审程序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来确认送达地址。
工作事项1:制作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件
工作事项2:校对、签章、印制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件
工作事项3:调取一审程序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工作事项4: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节点5:关联案件查询
具体内容:收到案件材料的2日内,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的关联案件查询功能,查看法院关联案件以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情况。
工作事项:查看关联案件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情况
(二)财产调查与控制
节点6:财产查询
具体内容:应于立案后的5日内,利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办案系统两级网络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证券、理财、工商、 户籍等信息进行查询,并根据实际需要,利用申请统查功能查询进行二次查询。应及时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对于婚姻状况等其他需要进行人工查询的事项,应在立案后的30日内查询完毕,并在执行办案系统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利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或者其他记录
工作事项2:联系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工作事项3:按照需要进行人工查询
工作事项4:人工查询结果的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7:财产反馈查看
具体内容:应于每日9时前,登录执行办案系统查看财产反馈情况,并及时设置“已读"状态。
工作事项:查看财产反馈情况,并设置已读状态
节点8:案件相关人统查
具体内容:应于查明配偶、法人分支机构、执行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协助义务人等案件相关人的当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添加“案件相关人信息",提交财产统查申请,并报院长审批。审批时应同时提交案件相关人的证明材料。
工作事项1:添加案件相关人信息,并申请统查
工作事项2:向审批权人提交案件相关人的证明材料
节点9:传唤询问
具体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并于当日内将查明的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传唤被执行人
工作事项2:询问被执行人,查明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
工作事项3:对查明的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10:财产线索核实
具体内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应于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于3日内调查核实。对于经核实属实但执行办案系统未反馈的财产线索应于当日内在系统录入。
工作事项1:接收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工作事项2:核实财产线索
工作事项3:对线索核实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11:搜查
具体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开展搜查的,应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院长审批并签发搜查令。搜查应将方案报送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安排调度,并由执行指挥中心协助进行远程指挥。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申请搜查令开展搜查
工作事项2:草拟搜查令
工作事项3:审核搜查令
工作事项4:进行搜查审批并报请签发搜查令
工作事项5:校对、签章、印制搜查令
工作事项6:执行指挥中心安排调度
工作事项7:开展搜查
节点12:审计(新增)
具体内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的应于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决定审计的,应于5日内申请随机确定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进行搜查的,参照搜查节点进行。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准许委托审计机构审计
工作事项2:办理委托手续
工作事项3:制作审计委托书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审计委托书
工作事项5:联系审计机构,向其出具审计委托书
工作事项6:责令提交相关资料
工作事项7:决定是否进行搜查
工作事项8:搜查并强制提取相关资料
工作事项9:向审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节点13:公告悬赏
具体内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于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公告悬赏。决定公告悬赏的,应于5日内启动公告悬赏程序。悬赏公告发布后,应按照先后顺序对线索进行登记、核实、承诺兑现。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准许公告悬赏
工作事项2:草拟悬赏公告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悬赏公告
工作事项4:校核、发布悬赏公告
工作事项5:对提供的线索进行系统登记录入
工作事项6:核实线索
工作事项7: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的,决定按照公告承诺颁发赏金
节点14:委托律师调查
具体内容: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发出调查令
工作事项2:草拟调查令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调查令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调查令
工作事项5:发放调查令
工作事项6:收回调查令或者调查结果
工作事项7:对调查结果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15:实地调查
具体内容:对于经网络查询、人工查询确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于财产查询完毕后的15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向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周围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将实地调查情况在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进行实地调查
工作事项2:对实地调查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16:一般性财产控制(两个节点合并)
具体内容:对于被执行人或者案件相关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应于3日内使用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无法使用系统控制的,应于10日内进行人工控制,并于采取措施的当日将查封、冻结、扣划的情况在执行办案系统录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需要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执行办案系统提示后的3日内完成,并在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或决定是否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工作事项2:草拟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
工作事项5:利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控制
工作事项6:通过人工进行财产控制
工作事项7:对财产控制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8:送达执行裁定书、财产查控告知书
节点17: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
具体内容:应在了解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情况的10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对到期债权进行核实、执行,并在2日内将核实、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情况进行系统录入
工作事项2:决定是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工作事项3:草拟执行裁定书、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6:核实、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工作事项7:对核实、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8: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节点18:其他财产权利的协助执行
具体内容: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及时通过其他协助人、协助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收入、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拆迁利益以及其他财产收益采取查封、冻结、扣留、提取等强制措施,并在采取措施的当日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名下除房产、车辆、银行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控制
工作事项2:草拟协助执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协助执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5:对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实际控制
工作事项6:对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7: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节点19:执行过程中解除控制措施
具体内容: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解除财产控制措施的,应当在3日内完成解除措施,并在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解除控制措施
工作事项2:草拟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控制措施
工作事项6:通过人工方式解除控制措施
工作事项7:对解除控制措施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8:送达执行裁定书
(三)财产变现
节点20: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具体内容:对无法直接进行金钱受偿的财产,应在采取控制措施后的10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及时通过本院司法鉴定中心确定评估机构。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工作事项2:办理启动评估拍卖手续
节点21:评估过程中的财产调查和资料提取
具体内容:应在确定评估机构后的7日内联系评估机构,向其出具评估委托书,并连同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财产进行检查、勘验,向评估机构提交需要的相关资料。评估过程中,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执行。相关资料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协助义务人提供,也可以强制提取。
工作事项1:制作评估委托书
工作事项2:校核、签章、印制评估委托书
工作事项3:联系评估机构,向其出具评估委托书
工作事项4:确定时间连同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财产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工作事项5:决定是否进行强制检查、勘验
工作事项6:现场强制进行检查、勘验
工作事项7:责令提交相关资料
工作事项8:强制提取资料
工作事项9: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节点22:发送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评估机构应于1个月内完成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发送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工作事项1:制作评估报告异议权利告知书
工作事项2:校核、签章、印制评估报告异议权利告知书
工作事项3:送达评估报告副本及评估报告异议权利告知书
节点23:对评估报告异议的甄别、移交和处理
具体内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在3日内进行甄别,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执行审查部门审查或者移交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完成复核后,应将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发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工作事项1:对评估报告异议进行甄别,并决定移送审查部门或者评估机构
工作事项2:办理移送手续
工作事项3:向当事人送达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
节点24:移送拍卖及有关事项处理
具体内容:评估完成后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决定进行拍卖的,应于7日内连同评估报告等材料移送负责拍卖的机构或部门。拍卖前,有意竞买人需要现场查看拍卖财产的,由办案人员带领查看,执行指挥中心拍卖专管员到场监督。
工作事项1:决定进行拍卖
工作事项2:办理移送拍卖手续
工作事项3:带领有意竟买人现场查看拍卖财产
节点25:流拍后的处理
具体内容: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应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以拍卖保留价格接受抵债。不愿意接受抵债的,应在60日内再进行拍卖。进行二次拍卖的,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
工作事项1: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以物抵债
工作事项2:决定二次拍卖的保留价
工作事项3:办理二次拍卖手续
节点26:变卖
具体内容: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评估拍卖直接变卖或者无法拍卖符合变卖条件的财产,应当及时通过本院司法鉴定中心确定变卖机构,并组织变卖。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进行变卖
工作事项2:办理变卖手续
工作事项3:联系变卖机构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工作事项4: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变卖情况
节点27: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
具体内容: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或者以物抵债后,应该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或者协助机关。
工作事项1:草拟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2: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3: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4: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工作事项5:交付标的物
节点28: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退还财产
具体内容:对于经拍卖、变卖依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可以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应将该财产解除控制措施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工作事项1:决定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退还被执行人
工作事项2:办理管理交付或者退还手续
(四)强制措施
节点29:拘传
具体内容:需要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采取拘传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请院长审批后方能实施。拘传应发拘传票。拘传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拘传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拘传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制作拘传票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拘传票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拘传票
工作事项6:进行现场拘传
工作事项7:拘传调查询问
工作事项8:对拘传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30:罚款
具体内容:需要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协助义务人、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请院长审批后方能实施。罚款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罚款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罚款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草拟罚款决定书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罚款决定书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罚款决定书
工作事项6:送达罚款决定书
工作事项7:对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进行罚款
工作事项8:对罚款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31:拘留
具体事项:需要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协助义务人、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请院长审批后方能实施。拘留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拘留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拘留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草拟拘留决定书、家属通知书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拘留决定书、家属通知书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拘留决定书、家属通知书
工作事项6: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送达拘留决定书
工作事项7:对拘留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8:向被拘留人家属送达家属通知书
节点32:提前解除拘留
具体内容:对被拘留人员需要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请院长审批后方能实施。提前解除拘留应当制作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当将被拘留人的悔过书以照片形式进行系统上传存档。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提前解除拘留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提前解除拘留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草拟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工作事项6:刘被拘留人进行提前解除拘留
工作事项7:对提前解除拘留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33:限制出境
具体内容:需要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逐级报请高级法院审批后方能实施,同时应当向高级法院外事办报送书面审批材料。限制出境的,应当制作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限制出境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限制出境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草拟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6:向限制出境协助机关送达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7:根据边检已查控相关人员的通知,及时提押、拘留被限制出境人
工作事项8:对限制出境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34: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具体内容:对符合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条件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请高级法院审批后方能实施。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解除限制出境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解除限制出境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草拟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6:向限制出境协助机关送达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工作事项7:对解除限制出境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35:公布失信执行人名单
具体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都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失信认定操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草拟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6:送达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7:向辖区内有关部门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作事项8: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系统公布、失信等级维护
节点36:删除失信信息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应于三日内进行删除操作(有纳入期限的除外)。删除失信信息应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操作。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删除失信信息
工作事项2:进行删除失信信息审批
工作事项3:在执办案系统删除失信信息操作
(五)案款收发
节点37:案款收取
具体内容:执行案款应当通过执行案款归集系统收取、认领。应于缴款人缴款前进行系统交款操作,并提交财务部门收取。
工作事项1:进行系统交款操作
工作事项2:及时认领执行案款
工作事项3:及时领取案款票据并向案款专管员登记备案
工作事项4:向交款人送达案款收据
节点38:案款发放
具体内容:执行案款应当通过执行案款归集系统发放。执行案款应在收取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发放案款前,需录入核对领款人信息,在案款系统审批后方可提交财务发放。案款发放需要按照财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发放案款需要制作发款笔录,发款笔录应载明领款人、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金额、领款数额、案件是否执行完毕等。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领取、长期执行定期领取、被采取保全措施、正在进行执行异议审查或者执行异议诉讼审理的,应当在执行案款系统进行审批登记,申请执行人拒领案款的,应该进行案款提存审批登记
工作事项1:核实领款人信息
工作事项2:进行系统发款审批
工作事项3:发放案款、制作发款笔录
工作事项4:决定是否延期发放案款
工作事项5:进行案款延期发放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6:进行未发放案款登记
节点39:案款分配
具体内容: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应当进行合议并制作案款分配方案。案款分配需报请局长审批后,由案款专管员进行系统分配操作后,再按照发款流程进行办理。
执行事项1:合议后,制作案款分配方案
执行事项2:进行案款分配审批操作
执行事项3:校核、签章、印制案款分配方案
执行事项4:送达案款分配方案
执行事项5:交由案款专管员(分配员)进行系统分配操作
分配操作后,按照发款流程办理发款。
节点40:参与分配
具体内容: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参与分配的,应该及时进行登记,合议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参与分配需报请局长审批后,由案款专管员(分配员)进行系统分配操作后,再按照发款流程进行办理。在参与分配时应保障优先受偿权。
工作事项1:审核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
工作事项2:参与分配登记
工作事项3:合议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
工作事项4:进行参与分配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参与分配方案
工作事项6:送达参与分配方案
工作事项7:交由案款专管员(分配员)进行系统分配
分配操作后,按照发款流程办理发款。
节点41:执行费收取及减免
具体内容:执行费收提应当通过执行案款系统进行。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减免执行费的,应当进行合议,在执行办案系统报请院长审批。
工作事项1:合议后决定是否减免执行费
工作事项2:制作减免执行费审批表
工作事项3:进行系统审批操作
(六)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节点42:执行和解
具体内容: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或者在执行笔录中载明和解协议内容。
工行事项1: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工作事项2:接收和解协议或者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执行笔录
节点43:执行过程中直接以物抵债
具体内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可以准许,并将以物抵债的内容记入执行笔录,但不应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
工作事项1: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审查,确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其他债杈人的利益
工作事项2:将以物抵债协议记入执行笔录
节点44:执行担保
具体内容:执行过程中,可以由被执行人或他人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由他人提供保证。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工作事项1:对是否符合执行担保要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执行担保
工作事项2:对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担保采取控制措施
工作事项3:将他人出具的执行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工作事项4:判断是否达到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条件,并决定是否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工作事项5:查控担保人的财产
(七)行为类案件执行
节点45:张贴强制执行公告
具体内容: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未自动履行的,应报请院长签发公告,并进行张贴,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院长签发公告
工作事项2:草拟强制执行公告
工作事项3:审核并报请院长签发强制执行公告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强制执行公告
工作事项5:张贴强制执行公告
节点46:现场勘查
具体内容:强制执行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勘察时,应利用信息化设备对现场状况进行完整记录。现场勘察应该制作勘察笔录。
工作事项: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
节点47:强制执行预案
具体内容:强制执行预案应报请院长审批,并在执行指挥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由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安排调度。
工作事项1:制定强制执行预案
工作事项2:报请院长审批
工作事项3:强制执行预案报执行指挥中心
工作事项4:强制执行安排调度
节点48:现场强制执行
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应按照强制执行预案组织实施,由庭、局、院领导进行现场指挥。强制执行现场应利用单兵设备进行视频同步,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远程协调指挥。
工作事项1:现场指挥
工作事项2:现场强制执行
工作事项3:远程指挥协调
工作事项4:按照强制执行预案,做好强制执行后的舆情监控和稳控工作
节点49:替代履行费用
具体内容:除交付特定物、探视权之外的其他可替代履行的行为类案件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决定进行强制执行的,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者人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在相应的额度范围内采取控制措施,作为替代履行费用。替代履行费用最终以实际额为准,由被执行人承担。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预先控制替代履行费用及控制金额
工作事项2:草拟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3:审核、发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5: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
工作事项6:送达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7:对替代履行费用的控制情况进行糸统录入
(八)执行时限管理
节点50:扣除执行期限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扣除评估拍卖期间、调查取证期间等执行时限的,应当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扣除执行期限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扣除执行期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51:暂缓执行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条件的,应当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入维护暂缓执行需要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暂缓执行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暂缓执行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草拟暂缓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4:审核、发暂缓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暂缓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6:送达暂缓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7: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52:中止执行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的,应当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入、维护。中止执行需要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中止执行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中止执行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草拟中止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中止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中止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6:送达中止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7: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53:延长审限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延长审限的,应报请院长审批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需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延长审限审批
工作事项2:进行延长审限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进行延长审限登记备案
工作事项4: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九)执行结案
节点54:执行完毕结案
具体内容: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案款收发记录,或者执行款物管理记录等。案件执行完毕的,应在报结前解除所有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
工作事项1:判断案件是否执行完毕,并决定是否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
工作事项2: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
工作事项3:执行日志维护
工作事项4:制作结案报告
工作事项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
工作事项6:决定结案
工作事项7:系统报结
工作事项8:执行卷宗整理归档
节点5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具体内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财产处置记录,案款收发记录,执行款物管理记录,调查记录,系统财产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谈话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报请院长审批,制作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进行终本处理,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谈话
工作事项2: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工作事项3:执行日志维护
工作事项4:草拟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告
工作事项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告
工作事项6:报请院长进行终本审批
工作事项7: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8: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9:系统报结
工作事项10:执行卷宗整理归档
节点56:终结执行
具体内容:以终结方式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财产处置记录,案款收发记录,执行款物管理记录,调查记录,系统财产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被执行人主体消亡情况,谈话情况,提级执行情况,委托执行情况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报请院长审批,制作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进行终结执行处理,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执行谈话
工作事项2:经合议,决定终结执行
工作事项3:执行日志维护
工作事项4:草拟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结
工作事项6:报请院长进行终结执行审批
工作事项7: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8: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9:系统报结
工作事项10:执行卷宗整理归档
(十)其他执行事项
节点57:责令协助义务人追回财产
具体内容: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责令其在15日内追回相应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责令追回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应当制作通知书送达协助义务人。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责令协助义务人追回财产
工作事项2:草拟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
工作事项5:送达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
工作事项6:在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节点58: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对于协助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造成被控制财产流失、损毁,无法追回或者恢复的,可以要求协助义务人进行赔偿。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工作事项2:草拟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协助执行人的财产
工作事项6:通过人工方式查询协助执行人的财产
工作事项7:对协助义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工作事项8:送达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9: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节点59:移送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
具体内容:对于符合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协助义务人、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应报请院长审批。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移送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
工作事项2:进行追究拒执罪的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3:制作移送函
工作事项4:将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节点60:移送破产审查
具体内容: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企业法人移送破产审查的,应于10日内决定是否提请移送,并报院长签署移送决定。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并于30日内依法将材料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
工作事项1:书面征求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
工作事项2:决定是否提请移送破产审查
工作事项3:进行移送破产审查的审批操作
工作事项4:草拟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工作事项5:审核、签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工作事项6:校核、签章、印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工作事项7: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工作事项8: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
工作事项9:准备移送破产材料
工作事项10:向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移送破产材料
工作事项11: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