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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实施细则
乌法发〔2018〕16号
  发布时间:2018-08-15 10:43:40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执行办案流程和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执行实施案件主要办理流程 

    第一条 执行局下设执行实施组,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在外出办案或接触当事人时,需两人共同进行,并着装、佩戴执法记录仪。需要法警协助强制执行时,由承办人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协调安排法警。 

    第二条 权利人在立案庭申请执行立案后,先由执行指挥中心人员在立案后5日内完成前期程序性工作,之后将案件交承办人办理。

    第三条 承办人收案后,应在3日内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告知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承办人收案后,对于执行办案信息系统中已反馈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除可交由查控实施处集中查控的情况外(不含需紧急处理案件),应当在5日内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控制性措施,将查控手续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在执行措施采取后的当日内将详细信息录入执行日志,查控手续录入办案系统。

    第五条 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发现有财产后5日内未采取控措施的,执行指挥中心提醒承办人;10日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将进行通报。

    由于法定事由不应采取控制措施的,承办人应在收到提醒后3日内进行书面说明。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特定类别财产的集中查询和控制,承办人发现执行实施案件中可交由执行指挥中心集中查控的事项,应在5日内移送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处理。

    承办人应在收到执行指挥中心结果反馈后当日内将事项完成情况录入执行日志。

    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查控完成的当日内将查控完成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 承办人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控制性措施后,应在5日内启动被执行财产的处置性措施,例如进行线上或线下的扣划,移送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等。

    有财产应予处置的案件,5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执行指挥中心将提醒承办人;10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将进行通报。

    由于法定事由不应采取处置措施的,承办人应在收到提醒后3日内进行说明。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与财务部门执行协同办公,共同管理执行案款的收发事务。除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向财务部门交纳案款的情形,承办人不得代收、保管执行案款。

    被执行人交纳或者他人代为交纳执行案款的,承办人应引导交款人至财务部门交纳执行案款。

    因在外执行或特殊时段等客观原因而无法即时向财务部门交纳案款时,承办人应由两人以上在场对案款封存保管,并写明工作记录,待回院后当日内立即将案款交到财务部门。

    第九条 对于通过强制扣划、拍卖变价、当事人自行汇款或交款等方式已经到账的执行案款,承办人及时认领。

    第十条 承办人应在认领案款后5日内办理发款手续,将执行案款发放流程单由出纳、领款人、承办人、执行局长签字后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发款。

    执行案款已经到账的执行案件,5日内未办理案款发还手续的,执行指挥中心提醒承办人;10日内未办理案款发还手续的,将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由于法定事由不应办理案款发还手续的,承办人应在收到提醒后3日内进行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交由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形式检查。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形式检查符合法定终结条件的,交由执行局局长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承办人必须将办案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和重要行为及时、准确地录入执行办案系统和执行日志中,并上传执法记录仪的视频文件。执行日志录入、视频上传原则上应在当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及时予以补录。

    未及时将执行措施录入执行日志的,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提醒和通报。

    第十三条 承办人对于达到结案标准的案件应在5日内报结;对于因客观需要,无法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应提前申请后扣除或延长执行期限。

    执行指挥中心对案件结案时间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长期未结案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案件审限到期前15日提醒承办人;超审限1日以上未结案的,将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承办人对于已经报结的案件应在下月5日内进行归档。

     由于特殊事由需要延期归档的,承办人应在收到提醒后3日内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的当事人的信访问题,承办人应在5日内进行回复处理。

    第十六条 对没有金钱执行内容,且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子女探视等行为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积极开展工作,并将工作内容和未执行原因及时录入执行日志。

    执行指挥中心在行为执行案件立案后每隔30日检查执行情况。首次检查发现承办人没有在执行日志中记录执行情况或未执行原因的,提醒承办人;第二次检查现承办人没有在执行日志中记录执行情况或未执行原因的,将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承办人应视案件执行情况,以公告等方式指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并及时录入执行日志。例如粘贴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腾退房屋等。指定了履行行为期限的,如在期限届满后5日内仍未强制执行,执行指挥中心提醒承办人;15日内仍未强制执行的,执行指挥中心将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由于法定事由不应执行的,承办人应在收到提醒后3日内进行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承办人应积极和及时使用执行办案系统、执行指挥中心、网上办公、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软件和设备,及时将执行工作内容录入执行日志。

    执行指挥中心对信息化软件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发现执行日志内容太少、信息不全,或者在执行日志录入虚假信息而没有实际执行的,执行指挥中心提醒承办人。15日后仍未纠正的,执行指挥中心将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第十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将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拍卖确认裁定、变卖确认裁定、以物抵债裁定的,应在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5日内完成裁定书的网上公开工作。

第二章 执行裁决案件主要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办理执行裁决案件。执行裁决合议庭对分配到自己名下执行异议案件(指执行异议、不予执行、变更追加、管辖权异议、债务人异议等各类型执行裁决案件),开展裁决工作,对案件质效负责。

    执行裁决合议庭向执行异议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副本以及《执行异议案件举证通知书》。必要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对于因执行异议需要先行中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置的案件,执行裁决合议庭应在收案后当日内向承办人书面告知已经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情况。承办人可以此作为对执行标的不进行处置的法定事由。

    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调取执行实施卷宗材料的,执行裁决合议庭应在收案后,向承办人调取。承办人应在2日内将相关卷宗材料复印移交。

    第二十一条 除案情简单可直接书面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外,执行裁决合议庭应在5日内安排异议申请人和各方当事人到院谈话或召开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传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需要公告送达的,由执行裁决合议庭办理。

    有关听证会的流程,适用《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异议案件裁决作出后,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向当事人送达执行裁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执行异议裁决后,当事人无提起复议权利的案件,执行裁决合议庭应在5日内将执行异议裁定发送给承办人,由承办人视权利人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依法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

    对于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当事人提起复议的案件,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办理复议事宜。复议程序完毕后,在收到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复议结果后,执行裁决合议庭应在5日内向承办人统一发送本院和上一级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的执行裁定。承办人根据裁定结果依法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执行裁决合议庭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指挥中心应在裁定生效后5日内完成裁定书的网上公开工作。

第三章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和主要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职能的核心是集约服务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能包括:

1)管理执行卷宗;

2)集中实施执行中带有共性、可集约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3)执行流程节点监控,执行案件超时限事项督办;

4)评查执行案件质量,为执行工作质效考评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5)集中管理执行案款;

6)快速响应紧急事项;

7)接收上级指令,参与联合执行活动和执行协作工作;

8)进行终本案件的核查,实施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

9)受理涉执行信访;

10)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置程序事务、案款管理、司法拍卖、集中查控、财产保全、恢复执行、流程监督、终本监督等工作岗位。

    执行指挥中心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异议案件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进行签章打印后,上传文书并记录执行日志。

    告知申请人执行实施案件承办法官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启动四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上调查。可能出现案款被转移等紧急情况的案件进行快速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的上述程序性工作应该在立案后5日内完成,将案件移交承办人、裁决合议庭。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强制扣划、当事人自行汇款等非直接现金方式收取的案款,应向财务部门查阅案款到账信息,并通过系统查询确认到账案款所对应的案件、承办人。确定到账案款所对应案件后,制作台账、记录案款信息。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直接以现金方式交纳案件案款的,财务人员直接存入对应案件的虚拟账户,并制作台账、记录案款信息。

    第三十条 如当事人自动履行交款,经查还没有执行案件的,案款管理工作人员联系对方当事人前来立案,立案后迅速分案,由承办人办理发款。

    发款原则上应采用汇款方式,杜绝现金发款。原则上应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杜绝向非申请执行人发款。

    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而不能发款的,承办人应制作说明,办理案款提存手续,对提案款进行提存处理。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实施承办人提起拍卖后相关拍卖事务工作,承办人决定提起司法拍卖并移送拍卖的,或案件被督办后接受指挥而提起司法拍卖的,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承办人将拍卖所需材料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转交司法鉴定中心,开始拍卖后需要进行评估的,执行指挥中心将相关材料移交司法鉴定中心,由司法鉴定中心启动评估程序。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执行指挥中心与拍卖机构协调转交拍卖款事宜。拍卖机构将拍卖款转入拍卖专款账户的,执行指挥中心核实拍卖款到账信息后,通知承办人按照案款发还流程办理发还。

    第三十一条 在冻结、查封到期前对承办人提醒续封、续冻。

    第三十二条 2016121日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指挥中心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执行线索要求恢复执行的,经核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恢复执行。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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