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的处理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当场一律接受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即时登记立案,工作流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当事人填写《通讯联络登记表》《送达地址确认书》;
2、在《立案登记簿》上登记;
3、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4、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收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7日内缴纳诉讼费。如案件诉讼争议标的物价价值无法确定,即时填写《财产价值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确认签字后据此收费;
5、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后,开具诉讼费专用发票。
二、当场不能判定能否立案案件的处理
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当场接收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法定期限内(民事、行政案件为7日,刑事自诉案件为15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为30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15日),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一)经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登记立案,按照符合立案条件工作流程办理;
(二)经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不符合立案条件工作流程办理;
(三)经判定,属于应当补正材料的,按照需补正材料的案件处理。
三、需补正材料的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时,需要补正或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当场接收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并在《接收诉讼材料簿》上登记。应向当事人送达《补正受诉材料通知书》和《起诉或自诉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期限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补正受诉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法院存档;
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由立案法官告知当事人修改后,提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后,符合立案条件,即时登记立案;
补正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不符合立案条件流程办理。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的告诉,经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情形的,不予登记立案,但记录在《接收诉讼材料簿》,并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处理。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状列明被告人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