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确定义务,保障当事人及中小投资者权益,更好地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用法治力量塑造诚信文化,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真正成为社会共识,助推诚信社会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自动履行引导
在诉前调解时,应向当事人当面释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与否的法律后果。
二、加大保全力度
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及必要性,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或者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对于诉前调解案件,应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及时移送负责诉讼保全机构采取保全措施。
三、加强自动履行评估
深刻认识调解的功能意义,杜绝单纯追求调解率思想。调解时,应审查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细致评估债务人的履行诚意和履行能力,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额,确保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效果。对确无自动履行可能性的案件,原则上应依法判决。
四、强化当庭即时履行
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原则上应要求债务人当庭履行完毕。对离婚、赡养、抚(扶)养、物业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承办人应力促债务人当庭履行,能当庭履行的,一般应以调解方式结案。
五、建立督促履行机制
对于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调解员应全程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应主动跟踪履行情况,注意适时提醒、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以减少案件进入司法确认和执行环节。
六、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一)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二)对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
(三)探索建立将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机制,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送至市场管理、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民事裁定书)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
七、建立反向惩治机制
(一)承担评估费、拍卖费等额外费用;
(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将立即发起线上查控、线下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乘坐高铁、飞机、购房装修、保险理财、旅游住宿,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多种高消费行为子以限制,并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人民法院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将失僖被执行人名单定期向件会公布。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失信情况通报其忙在单位过相关部门;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完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拖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将承担更为严的负面道德评价和不利后果。
八、加强自动履行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法院自媒体作用,切实加大债务自动履行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营造“诚信履行光荣、抗拒执行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