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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费减免缓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8 18:32:2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据称的诉讼费减免缓,是指对于当事人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实行诉讼费减交、缓交和免交的诉讼费收取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五)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的,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诉讼费缓交的当事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由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提供《案件受理费缓交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立案庭庭长审查签字后,再由主管立案庭领导审查通过,最后由法院主管财会的副院长审核签字,方可进行下一步窗口正式立案。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讼费缓交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诉讼费缓交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开庭后判决文书下达前交纳缓交的诉讼费用,经法院催缴后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九条    诉讼费的减交、免交由当事人提出减交、免交的申请后,由案件的承办人提交主管院长审批后,最后由院长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缓交的,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诉讼费缓交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十一条   执行费的收取参照以上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上未尽的有关诉讼费减免缓的事宜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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