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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8 18:48:28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建立规范、高效、合法、有序的审判运作机制,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执行好每一个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自治区高院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以时限管理为核心,以时限警示为内容,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开庭排期、开庭、结案、审限、执行、归档等程序性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督、协调,保证案件按照流程规范有效运行的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  案件流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服务审判、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

(四)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由审管办统一管理、协调,本院各庭室、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

(一)刑事一审案件;

(二)民事一审案件;

(三)破产案件;

(四)行政一审案件;

(五)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六)申请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执行复议、异议、协调、请示等案件。

(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

(九)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十)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

(十一)国家赔偿案件、申请确认违法案件;

(十二)其他应由审查、受理的案件。

上述案件的审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六条  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由相关审判庭依法审查,立案庭负责登记立案。

相关审判庭对行政一审案件、破产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执行复议、异议、协调、请示等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破产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相关审判庭提出受理意见,经庭长、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第八条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破产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由庭长、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向当事人送达。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再审裁定、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案件,由立案庭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并转审判庭办理。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好当事人解释说服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分配至承办庭室和承办法官。

案件分配采取电脑随机分案和指定分案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相关审判庭职能范围,根据各法官年均办理案件的基本均衡的原则进行分配。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院长、主管院领导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二条  立案庭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立案时同时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并及时发送至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承办法官。属于“四类案件”或系列案的,要做好“监管案件”标注。属于涉企案件的,纳入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立案庭要检索与原告、被告关联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追偿权、债权人代位权等纠纷案件,并将检索结果通过案件流程系统随案推送至案件承办人。关联案件数量较多或案件标的较大的,在系统中作出标注或提示。

第十四条 立案庭负责核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审核、办理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的缓交手续。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办理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的减交、免交手续。

诉讼费的缓、减、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分至承办法官的案件,因出现法定回避等情形,或者因其他原因需更换承办法官或承办部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及时报网络管理员变更案件信息,并报审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中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本院与辖区外法院发生管辖异议的,由立案庭在法定期限内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将立案阶段的诉讼材料扫描至电子卷宗,并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审判执行部门。

 

第四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二)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三)送达各类诉讼文书;

(四)指导当事人举证、指定举证期限、列出证据清单;

(五)组织证据交换;

(六)审查有关撤诉案件并作出裁定;

(七)其他庭前准备事项。

第十九条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向案件原告送达。相关审判庭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案件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如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书面答辩的,相关审判庭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民事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局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并受理的,保全的执行情况随起诉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当事人不起诉的,由立案庭制作裁定解除保全并报填保全结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保全、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局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庭前准备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勘验、委托鉴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不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准许,同时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复议的,相关审判庭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第二十五条  审判庭审理案件确需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的具体时间由合议庭决定。

 

第五章  开庭排期

 

第二十六条  审判庭对立案庭移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案件应立即确定开庭时间,首次排期开庭期间一般不晚于:

(一)刑事案件,立案次日起20日内;

(二)民事案件,立案次日起45日内;

(三)行政案件,立案次日起45日内;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再审决定次日起30日内;

(五)疑难、重大、复杂、新类型案件慎重及时确定开庭时间。

第二十七条  审判庭应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有合理理由或特殊事由需变更开庭日期的,应报庭长、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再次排期开庭的时间:

(一)因案件确需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其他原因而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0日内再次开庭;

第二十九条  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与法警支队联系派遣车辆、调动法警承担押解、值庭任务。

 

第六章 审限管理

 

第三十条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及时、准确

的将案件审理各节点的基本信息录入办案系统中,录入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未及时、准确录入案件基本信息的,由审管办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立案次日起至办案系统结案之日止。

第三十二条 各类案件的结案日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送达的,以委托送达函交邮之日为结案时间;

(二)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三)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收件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五)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三十三条  各类案件审限从立案次日起至办案系统结案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  各类案件具体审理时限: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10日内审结,简易程序20日内审结,公诉案件一般应于2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自诉案件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二)民事案件应于3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6个月。

(三)行政案件应于3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6个月。

(四)执行案件应于3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案件,应于15日内审查完毕;执行复议案件应于30日内审查完毕。

(五)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应于60 日内审结。

(六)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应于6个月内审结。

(七)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应于6个月内办结。

(八)评查案件应于1个月内完成。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  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承办法官在审限届满前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审批表应阐明确需延长审限的具体事由。

延长审限需要由上级法院批准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承办法官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法院呈报。

第三十六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三)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本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四)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五)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七)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九)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应计入审限的期间。

 具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应计入审限情形的,合议庭应作出书面说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附卷。

 

第七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执结后,应当按照卷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归档。各部门当月审结案件,由随案书记员将卷宗材料按规定装订,交承办法官、庭长审查签字后,随案书记员移送归档。

第三十八条  对于卷内材料不全、缺少必要签字的,档案部门应要求补齐后再予归档;因特殊原因不能补齐的,由案件承办人出具说明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归档。各部门内勤应当每月将上月结案归档情况报审管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相关审判庭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将卷宗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并及时将该案上诉情况和二审审理结果书面报审管办备案。

 

第八章  分工及职责

 

第四十条  审管办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专门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

(二)采取监控、通报等方式实施案件审限的监督和管理。

(三)协助院领导对发现的审判、执行流程中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四十一条  各审、执业务部门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信息及审管办提供的信息反馈,负责对本部门审判、执行工作流程的常规化管理及问题整改;

(二)制定本部门的案件流程管理细则,加强案件流程管理;

(三)将本部门办理的案件主要流程环节和工作节点相关信息准确录入办案系统;

(四)按照本办法及办案系统的要求做好案件流程管理 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行政装备处作为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保障部门,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所需物质保障;

(二)负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运行中的软件升级、维护等技术保障和服务,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审、执部门负责人负有以下流程管理职责:

(一)管理、督促、组织本部门承办法官按照本办法以及系统要求,高效、公正审理、执行案件,及时、准确录入案件审理信息。

(二)利用庭长办公系统中的案件流程信息系统对本部门案件流程进行监督和综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承办法官应当做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以及系统要求,公正、高效审理、执行所承办的案件;

(二)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审判组织成员、审理情况、审判过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财产处置等审判、执行信息,以及案件合议、文书制作、案件宣判、结案时间、送达时间等结案信息的同步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三)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及时查看审限信息,及时报结案件。

第四十五条  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做好下列流程工作:

(一)按照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二)对于参与制作的卷宗材料、各类笔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按照操作规程,对于随案生成的诉讼文书等相关材料进行电子卷宗同步录入。

 

第九章 监督方式

 

第四十六条  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方式包括计算机自动监控,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管、静默式监督,审管办综合管理等方式。

第四十七条  信息系统对案件流程各环节节点的自动监控,主要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的方式进行:

(一)系统对在法定审限三分之二内的案件,显示绿色提示;

(二)系统对超过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显示黄色预警;

(三)系统对临近法定审限十日内、超法定审限且无审限扣除、审限延长的案件,显示红色预警。

第四十八条  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对案件流程环节中的下列重要节点进行监控:

(一)审判流程中的立案日期、开庭日期、合议日期、审委会讨论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二)执行流程中的立案日期、采取强制措施日期、财产处置日期、合议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系统对立案日期、合议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九条  院领导通过对“四类案件”信息查看、询问、节点冻结等方式对于重点案件进行监控。承办法官认为需要解除冻结的,应当向院领导说明原因,经院领导审批后,书面向审管办提出解除冻结申请,审管办根据领导审批予以解除冻结。

第五十条  审管办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案件及各环节进行督办,并将审判庭各环节超期办理情况报送院领导,通报各庭室。

第五十一条  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审管办与各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报院长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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