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要求,结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考核规定及做法,根据本院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审理实际,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 清算、破产审判法官的办案工作量,应根据所办案件的复杂程度,并结合案件审理进度折算成普通民商事案件数量。
第三条 普通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按5件民商事案件折抵。
第四条 涉及申请关联实质合并破产的破申案件,按10件民商事案件折抵。
第五条 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案件,每件折抵15件。
第六条 破产清算案件、破产和解案件、强制清算案件根据下列标准计算:
(一)债权额标的在一千万以下的,每件折抵60件。债权额在一千万以上一亿以下的,每件折抵70件。债权额在一亿以上五亿以下的,每件折抵80件。债权额在五亿以上的,每件折抵90件。
(二)债权人在五十人以下的,每件折抵60件。债权人在50人至100人的,每件折抵70件。债权人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每件折抵80件。债权人在200人以上的,每件折抵90件。
如债权额较低但债权人人数较多的额,或债权额较高但债权人人数较少的,以折抵数量较高者为准进行计算。
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和解的,按合并后的债权额和债务人数量计算折抵数,并按上述折抵数量的1.5倍计算。
第七条 破产重整案件根据下列标准计算:
(一)债权额标的在一千万以下的,每件折抵60件。债权额在一千万以上一亿以下的,每件折抵70件。债权额在一亿以上五亿以下的,每件折抵80件。债权额在五亿以上的,每件折抵90件。
(二)债权人在五十人以下的,每件折抵60件。债权人在50人至100人的,每件折抵70件。债权人在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每件折抵80件。债权人在200人以上的,每件折抵90件。
如债权额较低但债权人人数较多的,或债权额较高但债权人人数较少的,以折抵数量较高者为准进行计算。
存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按合并后的债权额和债务人数量计算折抵数,并按上述折抵数量的1.5倍计算。
第八条 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的或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的,均按重整案件计算。
第九条 除承办人外的合议庭成员参与普通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按照1件民商事案件计算其办案量。
除承办人外的合议庭成员参与涉及申请关联实质合并破产的破申案件,按2件民商事案件计算其办案量。
除承办人外的合议庭成员参与合议破产、强制清算、重整的案件按照8件民商事案件计算其办案量。
第十条 清算、破产案件,一般应在两年内审结。上述折抵的案件数量分两年进行折抵,每年折抵一半数量。两年后未结的案件不再进行折抵。
如在一个绩效考核年度内审结,则当年予以全部折抵。
第十一条 每年度绩效考核时,由承办清算、破产案件的法官自行核查承办的案件,计算折抵数量,形成书面绩效报告,上报绩效考核部门,由绩效考核部门结合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的案件数量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在承办破产案件法官未办理破产案件时,承办清算、破产案件的庭室,可根据情况动态调整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办案指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