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为规范诉讼档案借阅、查阅、复印等流程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纸质诉讼档案的内部借(查)阅
第一条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借(查)阅、复印诉讼档案实行一案一单一登记制度、凡借(查)阅、复印诉讼档案,借卷必须填写《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纸质诉讼档案借卷单》;查阅、复制必须填写《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档案申请单》(下文均称“借(阅)卷单”,见附件),并由先关负责人包括案号、当事人、案由、借卷单位、借卷人、联系电话、用卷人、借卷日期、借阅档案册数、用途等,保证借(阅)卷单内信息填写完整,并由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后,携借(阅)卷单到档案室借卷。
《借(阅)卷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档案室,一份由借卷庭室留存。借卷人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信息,包括借阅日期、案卷号、册数、当事人、借阅部门、借阅人、用卷人、批准人、用途、档案编号等,手续履行完毕,方可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二条 工作人员借(查)阅、复印诉讼档案,需根据情况履行不同手续。
借(查)阅、复印诉讼卷宗由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
审管办因评查工作需要借(查)阅、复印业务庭室案件,因数量较大,需由审管办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统一集中借阅。
派驻纪检组查阅、复印诉讼档案,需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组长同时签字审批,可以查阅、复印诉讼档案正卷内容。
实习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短期在岗人员,不可借(查)阅、复印诉讼档案。
第三条 借阅诉讼档案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六个月内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卷仅可续借一次。借卷人、用卷人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档案借阅期限,且借卷人应当督促用卷人及时归还档案,对逾期不还的,档案室应当及时催还,经催还仍不按期归还将予以通报。
若借阅超期且多次督促仍无法归还卷宗,借卷人、用卷人共同为归还责任人,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借阅审批人为管理和监督责任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条档案利用完毕后,借卷人应当及时将借阅档案归还至档案室,经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卷内材料完整、无涂改、污损、拆卷等异常情况,由还卷人在借卷登记本上填写还卷人姓名、还卷时间,档案工作人员填写还卷接收人姓名,还卷工作完成。
第五条 诉讼档案归还时,如发现卷内材料有短缺、涂改、污损等异常情况,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二章 纸质诉讼档案的外部查阅、复印
(对当事人、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第六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档案,严格限制利用范围,需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决定是否借(查)阅、复印。
第七条 当事人查阅复印诉讼档案,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复印民事、执行、行政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八条 律师查阅、复印诉讼档案,应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律师事务所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查阅复印民事、执行、行政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九条 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查阅复印民事、执行、行政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十条 律师或当事人查阅、复印刑事诉讼档案正卷裁定书、判决书等文书类材料时,所带手续与查阅民事、执行、行政档案手续相同。
律师、当事人查阅、复印刑事诉讼档案正卷其他内容时,除携带调阅民事、执行、行政档案手续外,还需经分管档案室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复印。
第三章 纸质诉讼档案的外部借(阅)
(对其他行政单位)
第十一条 档案室在工作日内,不限时接待其他行政单位(公安、纪检、监狱、检察院、其他法院等)查阅、复印诉讼档案的人员,相关单位应派两名工作人员携工作证原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调卷函或取证通知书等,查阅复印民事、执行、行政档案正卷内容。查阅复印刑事档案正卷内容,除携带上述手续外,审批流程与律师、当事人查阅刑事档案正卷相同。阅卷手续档案室留存备查。
监狱因犯人减刑复印送达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两名工作人员携工作证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及调取送达证明细,查阅复印送达证,无需庭室及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各级检察院查阅复印档案,原则上不再利用纸质材料,将卷宗正卷拷贝至检察院专用光盘中,提供借阅。光盘使用完毕后,需将光盘还回,由档案室进行销毁。
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查)阅、复印我院与其工作相关的诉讼档案。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借(查)阅、复印本院诉讼档案,同级人民法院可以查阅、复印我院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院外人员查阅、复印诉讼档案,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需查阅、复印诉讼档案材料,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实查阅、复印手续齐全后,应当在登记本中对应位置填写查阅、复印案件日期、案号、册数、当事人、复印材料、来人身份,并由查阅、复印案件本人签字确认,留痕备查。
第十三条 当事人、律师或其他单位人员经档案工作人员批准复制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纸质诉讼档案借卷单》
附件:2.《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查阅、复制诉讼档案申
请单》
附件1: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纸质诉讼档案借卷单
案卷号 | 年 字第 号 | 密级 | ||||||||
当事人 | ||||||||||
总卷数: ( )册 | 正卷: ( )册 | 副卷: ( )册 | 证据袋后附: | |||||||
用卷人 | 电 话 | |||||||||
借卷人 | 电 话 | |||||||||
续借人 | 续借日期 | 年 月 日 | ||||||||
借卷人签名: | 借卷日期 | 年 月 日 | ||||||||
还卷人签名: | 还卷日期 | 年 月 日 | ||||||||
借卷事由 | ||||||||||
审 批 意 见 | 借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办公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借卷时请一个案子填写一张借卷单;
2.借卷人所借案卷超过三个月未用完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
附件2: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查阅复制诉讼档案申请单
日期 | |
申请人 | |
案号 | |
调阅卷事由 | |
调取内容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办公室主任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备注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