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纸质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特点及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卷宗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为档案管理部门,设立档案室,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审判业务部门诉讼卷宗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 诉讼档案的接收
第三条 审判业务部门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卷宗,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接受范围,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 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部诉讼材料移交归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需填写延期归档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应当《报送归档明细表》(附件1)(案号、原被告信息一定要登记准确、全面),一式两份。并将归档明细表电子版提供给档案室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验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审判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六条 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必须确保档案已扫描成电子版,档案工作人员在利用时发现档案未生成电子诉讼档案的,应联系承办法官,将档案借出生成电子诉讼档案后归档。
第七条 档案部门应当在接收归档的卷宗封底加盖“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期限、一案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第八条 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档案,应当在卷宗封面相互注明参见号。
第九条 随案归档的物证、光盘等其他载体的档案,应当在载体或者装具上注明案号、当事人、内容等相关信息。证物袋内装有材料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在归档前封装好,并标注清楚内容。
第十条 证物袋内光盘、U盘等电子产品需要调阅、利用时,档案工作人员需经承办法官同意,且在承办法官派人监督的情况下拆封、利用。
第十一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擅自增添或者抽取材料,确需增减材料的,应当填写《已归档案卷增添或抽取材料申请表》(附件2)经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征得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报送归档明细表》
附件2:《已归档案卷增添或抽取材料申请表》
附件1:
202 年度审判、执行报送归档明细表
部门: 承办人:
序号 | 档案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立案时间 | 结案时间 | 书记员 | 册数 | 期限 |
20xx-xx-xx | 20xx-xx-xx | |||||||||
部门归档人: 时间:
档案接收人: 时间:
注: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应在案号里标注清楚原案号和现案号
附件2:
已归档案卷增添或抽取材料申请表
案卷案号 | |
申请人 | |
增取材料 | □增添 □抽取 |
增取材料事由 | |
增取材料内容 | |
业务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增取材料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档案室接收人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