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院下发的内高法发[2022]15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线下办理诉讼费用“主动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案件承办庭室及承办人应当遵循依法主动、及时足额、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当事人、特别是涉企案件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费,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关于线下办理诉讼费用“主动退”工作的规定》,并制作《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案庭登记立案时,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法庭案人员指导当事人或代理人准确、如实填写《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并签名确认。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向中院移送的上诉案件材料中,必须一并移送当事人填写并确认有效的《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
二、经确认的《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作为案件退费指定账户。
三、诉讼费退费范围,应当以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载明的各方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确定应退费数额。当事人多交的案件诉讼费,需提供承办庭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退费。
四、经裁判文书确认,或存在多交诉讼费的情况,需要
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案件承办庭应当于案件报结3日
内,备齐《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及相关退费材料,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案件承办庭审批完成次日,应将退费相关材料报送诉讼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办理相关流程,由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办理流程,将诉讼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等线上转账方式退付至当事人确认的银行账户。
六、因当事人提供的退费银行账户不准确等原因导致诉讼费用未退付成功的,财务人员通知当事人自行申请办理诉讼费迅费事宜,由立案庭、基层法庭负责退费人员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退费材料清单、样式由人民法院自行制定。
七、退还诉讼费应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15日内完成退费事项。
八、其他诉讼费事宜,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九、目前尚未办理退费的案件,按本通知流程办理退费等相关事宜。
十、鉴于目前正陆续推进此项工作,部分卷宗立案时还没有填写《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如有需要退费的
案件,法官在当事人开庭或到场的情况下,要求其填写《诉
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并签名确认,主动完成退费事宜。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