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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案件立案申请的诉讼材料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10-19 08:29:38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实际,请破产申请人立案时向本院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1、破产还债申请书;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向债务人追逃、催收的依据);

4、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6、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情况;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批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

6、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情况;

9、企业现有不动产产权证明;

10、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额度;

11、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时间;

12、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13、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含执行)、仲裁情况;

15、特殊主体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批准文件;

16、除职工安置预案之外的破产预案,即破产计划与对社会影响的评估;

    17、其他材料,如董事会决议(如不能交,须提交正当理由说明)、紧急情况说明(如企业即将被执行等情况,涉及安全隐患的各种情况)、企业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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