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诉讼,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提高立案登记工作效率,现将当事人提起诉讼所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起诉,应提交诉状(份数=被告人数+法院一份)及证据复印件(份数=被告人数+法院一份)。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起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明材料: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的原件以及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当事人。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材料。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书证应提交原件核对;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
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发给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释明。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