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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立案服务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10-19 08:32:59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群众诉讼,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提高立案登记工作效率,现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书二份。
    二、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属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财产保全请求事由的证明材料。
    四、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的担保材料,如担保书(保函)、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六、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缴纳申请费用。
    七、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b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