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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1 17:27:55 打印 字号: | |

为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兴安盟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是指用于支付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中必要经费以及援助或垫付破产企业维稳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同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条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基本账户分账管理。资金的收取、支出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法院负责。破产案件援助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接受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 破产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原始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数额为5-20万元。

(二)破产案件从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财政部门为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安排部分启动资金,低于5万元,人民法院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足。

第五条 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援助资金,按以下比例提取:

(一)管理人报酬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本数,下同),按4%提取;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5%提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6%提取;1000万元以上,按8%提取。

(二)管理人报酬低于10万元,不提取援助资金;提取援助资金后管理人报酬少于10万元,少于10万元部分不收取。

第六条 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三)管理人的报酬;

(四)档案保管费用;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三)其他影响管理人履职发生资金障碍的情况。

第八条 符合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财产线索分散、衍生诉讼较多、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援助总额不超过7万元。 

第六条 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3万元。 

没有财产线索,或者人员、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的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确定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破产费用援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上述限额。 

第十一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可在接管破产企业后申请预付部分援助资金。预付申请获得批准的,管理人应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

预付的援助资金用于支付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费用。

破产财产因客观情况出现变化,案件已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预付的援助资金。

第十二条 管理人正式申请援助资金的,应当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

 第十三条 合议庭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需要补交材料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管理人,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四条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设立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核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破产合议庭成员以及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援助资金审核小组会议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审核小组成员过半数到会,且有监察部门指定成员到会,审批小组会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援助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合议庭于收到管理人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案件审判庭庭长复核; 

(三)援助资金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申请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承办法官持审批材料及审核确认的费用凭证、管理人开具的报酬发票等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人民法院未批准管理人申请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优先用于退还援助资金。 

第十八条  援助资金发放后,应按照“一案一档”的模式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并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建立专门台账。 

第十九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管理人预付援助资金申请表》

2.《管理人预付援助资金审批表》

3.《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

4.《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表》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乌兰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附件1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管理人预付援助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中介机构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是否宣告破产


债务人财产总额


利害关系人垫付金额


申请金额


案情简介

 

 

 

 

 

                   申请人盖章:   

                                 

资金用途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若存在隐瞒、伪造等提供虚假信息情形的, 

不予发放管理人援助资金,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表可扩展,但不得更改表格的结构和内容。

附件2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管理人预付援助资金审批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中介机构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是否宣告破产


债务人财产总额


利害关系人垫付金额


申请预付资金


拟预付金额


案情简介


合议庭意见


庭长意见


院领导意见


 

 

 

附件3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管理人援助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中介机构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结案时间


破产财产总额


利害关系人垫付金额


已发生破产费用总额


申请报酬金额


申请援助资金金额


案情简介

 

 

                   申请人盖章:         

资金用途及金额


填表说明: 

1.本表应当列明破产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等;

2.本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若存在隐瞒、伪造等提供虚假信息情形的, 

不予发放管理人援助资金,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表可扩展,但不得更改表格的结构和内容。

附件4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中介机构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结案时间


债务人财产总额


利害关系人垫付金额


破产费用总额


已预付援助金额


申请援助资金金额

破产费用



管理人报酬



案情简介


合议庭意见

 

 

 

                               审判长签字:

庭长意见


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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