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高两级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效率,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本院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审理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及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予以确定。
第二条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立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进行登记立案,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条件限制立案;
(二)当场登记立案原则,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等行为;
(三)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原则,采用立案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第三条 切实提高立案工作效率,线下立案的能够当场立案的当场立案,不能当场立案的必须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网上立案必须在3日内审核完毕,立案后不能要求当事人和律师再提交纸质立案材料。
第四条 登记立案的条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五条 对下列起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诉讼已经终结的。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诉讼,立案部门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必要时与业务部门及时沟通。
第七条 建立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立案材料公示清单,公示立案需要的全部材料,推动“一次办结”。
第八条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条 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和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十一条 对起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登记立案后,立案部门应当按照电脑随机分案的规定及时分案。
第十四条 立案工作中应当避免出现不接收诉状材料,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相关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自助立案设备等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立案申请,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办理。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充分利用12368服务热线,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途径。
第十六条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有效衔接,结合案件特点,引导、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材料
一次性告知清单
为进一步便利诉讼,促使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得到快速公正解决,请您提起诉讼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应当载明: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证据材料: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可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