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实现知识产权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的获得感和认同感,为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适用范围
下列本院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单案件流程规定办理:
1、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2、拟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按撤诉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3、拟调解或和解撤诉的知识产权案件;
4、其他适宜按照简单程序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三、具体要求
1、加强立案甄别分流。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审核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强化繁简案件甄别,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进行标记,同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标准预收诉讼费。
2、优化送达程序和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送达平台等简便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3、试行示范性审理,高效化解类案方法。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系列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以选取一个案件先行审理,参照审理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促使批量案件快速高效解决。
4、提高口头裁定使用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的,可以通过短信或微信采用口头裁定的方式予以准许,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5、积极推行案件即时结清。对于适应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即时履行结清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可以不制作书面调解书。
6、探索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应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7、施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8、加大类案检索适用力度。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积极和上级法院进行沟通,加大类案检索的运用,做到裁判标准统一,提高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9、积极运用智慧法院成果。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水平,以微法院、云庭审、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案件调解和开庭,减少当事人诉累,方便当事人诉讼。
10、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职业权利,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案件调解、代理等工作。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