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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开展涉企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3 10:22:39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院法院涉企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盟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涉企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推动全盟法院涉企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向市场主体延伸,切实提升全盟法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开通涉企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绿色通道”

依托本院院诉讼服务场所“绿色通道”,主动对涉企行政争议案件提供便捷司法服务,引导企业申请诉前调解,调解组织优先快速办理诉前调解,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助力实现全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能力不断提升。

(二)创新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合力化解涉企行政争议

积极探索与各行政机关建立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小组,主动联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健全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拓宽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对接途径,做好协同疏导化解工作,促进涉企纠纷诉前解决。

(三)建立诉前调解中鉴定程序启动机制,依法开展涉企案件诉前鉴定工作

对于企业等当事人诉前调解过程中提出的鉴定申请,积极组织开展诉前鉴定的审核、委托等各项工作。积极推行在线委托鉴定,通过鉴定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委托司法鉴定、事项跟踪管理,依法开展涉企案件诉前鉴定工作。

(四)建立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对调解协议所涉行政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

要高度重视涉企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担负起优化全盟法治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扎实推动建立、健全涉企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制度、机制。

(二)强化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涉企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

人员配备。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协助建立完善诉前调解行政争议的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可、评价体系。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大力宣传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及时通过简报等形式通报本院涉企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等。严格落实新闻宣传审核把关机制,做好舆情引导管控。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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