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及速裁操作规程
(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分调裁审、速裁等工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机构设置及目标任务
1. 在本院立案庭设立速裁团队(含金融速裁团队),负责民商事案件的速裁工作,综合运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
2. 在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急缓分类的基础上,推行“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结”的速裁工作机制,减少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减轻群众讼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审判效率。办理速裁案件法官的办案量一般应达到全院平均办案数的1.5倍左右。
二、案件范围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被告可送达的下列案件:
1.被告为自然人的金融借款纠纷和金融信用卡纠纷案件。
2.拖欠物业管理费发生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纠纷;
4.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内容能明确被告、借款数额、方式、利息等信息的民间借贷纠纷;
5.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案件;
6.可以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
1.立案庭在立案登记后,程序分流员对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根据速裁团队的受案范围移送速裁团队审查。对符合速裁范围的案件,由速裁团队进行办理;不符合速裁范围的案件,速裁团队应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立案庭,由立案庭依照程序进行处理。
2.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或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的或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需要公告送达等情形,不宜适用速裁机制审理等原因,导致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结案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立即退回立案庭进行二次分流。
四、速裁案件的审理
1.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并把调解贯穿于速裁工作始终。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2.适用速裁机制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开庭审判。可实行集中排期开庭,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天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同时注重信息技术开庭及在线调解平台的运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微信视频等方式开庭。
3. 速裁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速裁机制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的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4.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在开庭后及时制作,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尽量当庭宣判并送达。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最迟不超过7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5.撤诉的案件,应制作撤诉笔录,可以不制作撤诉裁定。
五、速裁案件的执行
适用速裁机制审理案件,应做到审执并重、审执结合。在调解或速裁时,要促使当事人当即自觉履行或和解结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调解书或判决书不能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六、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8日
附件1:
速裁团队退案审批表
案号 | 立案日期 |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 | ||||||
被告 | |||||||
案件基本情况 | |||||||
案件办理情况 | |||||||
退案理由 |
承办人: | ||||||
速裁团队长意见 | 立案庭长意见 | 分管 院领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