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制度规范
关于民事纠纷诉前调解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17 16:34:55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立案庭应当对来诉案件进行繁简甄别,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应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诉前调解案件流转事宜,并做好登记交接工作。

第四条 兴安盟范围内,属于本院管辖的下列类型纠纷在立案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收案时征询当事人意愿,填写《诉前调解征询意见书》,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一)拖欠物业管理费发生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三)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追索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租赁合同纠纷;

(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纠纷;

(六)100万元以下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七)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内容能够明确借款数额、方式、利息等信息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八)被告对权利义务关系无异议,只是表示无力偿还债务的纠纷;

(九)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十)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十一)婚姻家庭中有关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纠纷;

(十二)可以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十三)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上述(十)(十一)(十二)项由城郊人民法庭负责办理。

第五条 涉及确认权属(如涉及商品房买卖继续履行及解除或要求过户、确权等)、身份关系案件(离婚、确认收养、亲子关系等)及特别程序案件等不适宜进行诉前调解的,应直接登记立案。

第六条 立案庭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时,应当出具收到凭证,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等。

第七条 立案庭应当积极宣传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指导当事人对诉前调解案件进行录入并选择调解员。当事人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的7日内在调解平台进行诉前调解登记,编立“诉前调”案号案件,完成材料上传、信息录入等工作,并进行委派调解。

第八条 立案庭应当按照确定的调解员顺序和调解系数轮流指定调解员,并在录入信息后3日内将起诉状和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调解员。

第九条 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按照本规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经分管民事审判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向立案庭退案。

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平台接受案件的当日起,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征询意见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廉政监督卡并指导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第十条 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或经诉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笔录,释明诉前调解的优势特点,征询对举证、答辩期限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直接确定开庭日期,不再重新确定举证、答辩期限。

找不到对方当事人、诉前调解失败或发生其他不适宜诉前调解的情形,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终止诉前调解程序告知缴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可以缴费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并将案件材料转交立案庭。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起诉状、终止诉前调解程序告知缴费通知书等必要材料退还当事人,立案庭接收当事人递交的立案材料后,应当登记立案,并把相关材料及时转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一条 各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调解员应当及时将调解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项通知各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员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可以通过共同协商或者单独沟通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面对面沟通或者音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调解员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诉求;

(三)纠纷基本事实;

(四)争议焦点和无争议事实、证据;

(五)调解结果和协议生效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应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具备员额法官身份的调解员直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可依据法律及最高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立案后依法审查确认;

(二)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三)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

上述(一)(二)项司法文书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不具备员额法官身份的调解员负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由立案庭员额法官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经立案庭登记立案后,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具备员额法官身份的调解员调解未成的案件,仍由其本人负责审理;

 (二)不具备员额法官身份的调解员调解未成的案件,由立案庭员额法官(赵丽梅)负责审理,案件量上限以进行司法确认、审判案件总量不超500件为限,超出500件的,进行分流。

 第十五条 诉前调解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以下权利义务:

 (一)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起诉时间作为处理先诉管辖争议的依据;

 (二)诉前调解阶段一方当事人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按诉前调解失败情形处理,转入诉讼程序后进行处理;

 (三)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有关材料,适用于诉讼阶段;

 (四)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告知当事人直接到立案庭办理诉前保全事宜,并终止诉前调解程序,登记立案的,由原调解员负责承办。

 第十六条 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自调解员接收移交材料之日起算,法律有规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

    第十八条 诉前调解阶段免交诉讼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十九条 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单独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诉前调解程序处理的案件,统一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调解员名单

 

 

王利民  何雪  赵丽梅  舍日古冷  王宏卿  张月茹

高苏日古嘎  赵策勒木格  曹学丽

 

赵亚男  王玉芳  公证处派驻人员  司法局派驻人员


附件2: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案件退案审批表

 

案由


诉前案号


退案人(调解员)


 

 

 

 

退案理由


 

分管民事院领导审批意见


审管办备案


备注


 

附件3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笔录

 

 

/*  以下内容置入调解笔录 */

调:诉前调解程序便捷、节约时间,可以依托互联网、电话等简便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诉前调解免收诉讼费,能够为当事人减轻诉累。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书和调解书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上诉前调解的优势特点,双方清楚吗?

:清楚。

:清楚。

调:为了快速定分止争,便利双方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民事案件,举证、答辩程序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自收到起诉状、举证、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即可进行充分举证、答辩,如调解失败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直接确定开庭日期,不再重新确定举证、答辩期限。双方是否知悉并同意?

:同意

:同意


 
责任编辑:b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