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员条件:
(一)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人民调解员原则上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
3.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持《人民调解员证》上岗。
二、人民调解员产生:
(一)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由其所属调委会和司法行政部门选聘产生。每3年推选或者聘任一次,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二)选聘人民调解员可以在群众推选和公开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聘任;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应该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调解组织新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由区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证》。
(四)各街道司法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并根据人民调解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定期上报给区级司法行政部门。
三、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一)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通过排查调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二)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主动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单位和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情况,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四)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