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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枫”景】合同、名誉纠纷繁杂 本诉反诉一并化解
  发布时间:2024-11-06 10:1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市法院义勒力特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复杂的合同、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董智的耐心调解下,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并为承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对其兼顾情理、解“事结”化“心结”的调解能力表示认可,实现了“纠纷化解在家门口”的良好效果。

今年4月,陈某某与长某签订林木买卖协议,约定陈某某对自家院落中林木办理采伐手续,长某负责采伐购买,在采伐手续办理完成后,长某支付了林木款。在采伐过程中,长某将约定留存的树木进行了采伐,陈某某发现后与长某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林木款退还长某,长某收款后,认为在采伐的过程中产生采伐费用应当由陈某某负担,于是将陈某某起诉至义勒力特法庭

法庭受理案件后,立即前往采伐现场勘察,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组织调解期间,陈某某联系其他买家欲采伐完成树木出售,长某得知后,与伐木工人一起通过堵截运输车辆、向相关部门举报等方式阻碍陈某某的销售行为,陈某某立即报警,在辖区派出所立案受理,陈某某又将长某反诉至义勒力特法庭认为长某的举报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一定影响,要求长某赔礼道歉赔偿错伐树木阻止树木再次卖出造成的经济损失

随着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辖区派出所进行沟通,对双方的矛盾成因、现状进行综合研判,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一方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理性的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使双方当事人化解了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明理释法,分析利弊。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时撤回两起案件的起诉和反诉,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乌市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践行新时代“枫桥精神”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用实际行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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